都市更新有何獎...
答:都市更新獎勵可區分為容積獎勵及稅捐獎勵兩部分:
(一)容積獎勵獎勵容積之目的在於鼓勵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實施者參與都市更
新之意願,並考量更新單元週邊環境之改善,增進整體公共利益,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44 條之規定,對於提供社區使用之公益設施、更新時程及
居住水準改善等符合促進都市更新事業辦理情形者皆給予相對之容積獎勵值,其總獎勵值上限為原法定容積之 1.5 倍或原建築容積加法定容積
之 0.3 倍,如經指定為策略性再開發地區,且集中留設公共開放空間達50%以上者,更可爭取原法定容積之 2 倍或原建築容積加法定容積之 0.5倍之獎勵值。
答:參與都市更新最高可獲得法定容積之 0.5 倍獎勵值(位屬策略性再開發地區可達 1 倍),如您更新區位於十七處都市計畫區內(三重、板橋、
新莊、中和、永和、新店、汐止、淡水、樹林、瑞芳、五股、澳底、八里、八里龍形、蘆洲、泰山、土城頂埔),依其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規定,容積獎勵可區分為捷運車站用地 500 公尺以內(基準容積之 1 倍)及捷運 500 公尺以外(基準容積之 0.5 倍)兩種,其中獎勵值包含開放
空間獎勵、停車空間獎勵、容積移轉、海砂屋獎勵及捷運穿越獎勵等。如您的房舍位屬新店捷運站500公尺範圍內,一般住宅區法定容積為300%,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可再增加 300%容積,如參與更新加上150%容積,因此一坪土地最高可蓋 7.5 坪,計算式如下:
(以住宅區捷運車站用地 500 公尺範圍內為例)
如您更新區位於上述十七處都市計畫區外,依各該都市計畫區土管要點之規定,一般來說,土管要點無規定容積上限值者,則容積獎勵除可獲得法定容 積 0.5 倍獎勵值外,尚有開放空間獎勵上限 30%、停車空間獎勵上限 20%、容積移轉上限 40%(適用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等,以鶯歌都市計 畫為例,住宅區法定容積為 200%,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可再增加 90%容積,如參與更新加上 100%容積,因此一坪土地最高可蓋 3.9 坪,計算式如下(以住宅區為例):
答:內政部 97 年 10 月 15 日修正發布「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其修法目的主要為貫徹容積獎勵的立法意旨,加速都市更新事業的實施,由 中央統一訂定明確的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標準(包括獎勵項目與額度),擴大容積獎勵範圍,納入省能減碳、綠建築、智慧型建築、生態 城市…等項目,使都市更新案能儘量達到法定容積獎勵上限,藉以提昇民間投資誘因與改善都市環境品質。本府為配合新修訂之容積獎勵辦法 及考量現行獎勵項目對環境改善不明顯,環境效益難以彰顯等問題,增加對改善都市環境有益之獎勵項目,如臨路退縮、縮小建蔽率、加強法 定空地綠美化、配合留設人行步道等等,以提升都市環境品質。再者,因現行規定中,有部分容積獎勵額度係以上限值之方式規範,民眾往往 以最大值進行估算及研擬計畫,惟經委員會審議後,獎勵額度與預期額度時有落差,進而影響計畫內容及民眾意願,故將容積獎勵定額化、公 式化、明確化,讓民眾儘早確定獎勵額度,降低不確定性,以利意願整合及提高辦理時效。本縣更新容積獎勵項目之評定項目如下:
「臺北縣都市更新地區建築容積獎勵核算基準」雖明訂獎勵上限值,但並不意謂申請即可獲准上限值之獎勵,該事業計畫仍須送請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審議,視其對社區環境改善及社會貢獻度,取得委員認同後,給予合理之容積獎勵。
答:都市更新公益設施係指都市計畫劃定之公共設施用地以外,由實施者提供更新單元內,供公眾使用之公共空間而言。依本縣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核算基準規定,申請公益設施容積獎勵有下列兩種計算方式:
其一,更新後提供社區使用之公益設施(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留設社區作集會、休閒、文教或交誼服務性公共空間),其樓地板面積可不予計算容積。第二種方式為經政府指定額外提供之公益設施
(包括面積至少要 300㎡以上、產權登記為公有、後續設施維護管理),除該設施之樓地板面積可不計入容積外,可依下列公式核算容積獎勵,以不超過法定容積 15%為限:
常見之公益設施包括圖書館、博物館、藝術文化展演空間、活動中心或當地社區需求等項目,其獎勵之目的在於鼓勵實施者提供公益性設施, 由鄰近居民直接受惠使用,除有立即解決公共設施不足問題之效,並可改善政府財政負擔。
答:為考量本縣環境狀況與需求,訂定獎勵細項主要可分為設計建蔽率、立體綠化、提供不特定公眾停車、對周邊公共使用空間夜間照明有貢獻、有利於消防救災、開挖率及提供基地內 4 公尺以上通道供不特定公眾通行者等七項, 總獎勵額度不超過法定容積 20%為限。以下針對各細項分述之:
答:因本縣過去道路狹窄、臨棟間隔不足,造成行人空間及救災通行功能不彰,故考量退縮建築除可提升通行品質及防救災安全外,退縮部分規劃無障礙空間、植栽綠化、人行車行等需求,更可改善環境品質。 容積獎勵部分則依更新單元基地退縮程度(四周均退縮或部分退縮)給予不同獎勵值,另留設大面積開放空間達 500 平方公尺者,以實際留設面積核算獎勵容積。
答:辦理都市更新除以容積獎勵方式來增加基地容積外,亦可以選擇容積移轉方式來,目前在臺北縣容積移轉有兩種選擇方式,一為「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及「臺北縣政府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許可審查要點」 規定,容積移轉上限值為基準容積之 0.4 倍,二為「臺北縣各都市計畫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容積移轉上限值為基準容積之 0.5~1 倍不等。惟目前本府刻正研提「臺北縣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 草案,送請議會審議中,俟議會通過後,容積移轉上限值最高將僅達基準容積之 0.4 倍,以落實建築開發對地區環境品質之管理,確保都市健全發展。
答:更新結合容積移轉可分為更新單元內容積移轉與更新單元外容積移轉兩部分,更新單元內如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依法應保存及獲准保留建築之土地或為促進其他有效利用之土地,可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45 條規定, 準用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規定申辦,產權如為公有土地,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30 條先予抵充,產權如為私有,則可一起參與權利變換。 容積由更新單元範圍外移入者,此一容積移轉之法律關係為送出基地與接受基 地兩者間之關係,實施者純屬代辦性質,故辦理容積移轉,應由實施者與接受基地所有權人另行協議或以公開徵求意見之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