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過程中...
答:都市更新案的過程從整合地主、辦理公聽會、計畫內容審議、計畫發布實施、建物施工到產權移轉等各階段等,在此過程中政府扮演著政策宣導、法令解答、實務研討、教育訓練之角色,在審議中亦秉持公平、公 正、公開原則審理案件,計畫發布實施後,接續之監督與管理程序,得以隨時管控計畫實施情形與進度,確保計畫之執行。因此政府不僅對於都市更新發展方向制訂指導性原則,更對民間申請案從旁給予協助,希冀未來都市能有完善之生活環境品質。
答:一般來說民眾最怕更新案執行到一半時,實施者因故退出,導致社區重建目標無法實現,都市更新條例為此設置有監督、檢查、監管及代管機制,以確保民眾之權益。以下分述之:
更新案能成行除了計畫發布實施後受政府監督之機制外,亦可於事前加以預先防範,例如選擇優質之實施者,考量其市場評價、財務與執行能力;施工營建辦理信託,由信託單位控管營建資金及施工進度,降低及避免營建風險。
答:權利變換發佈實施後,依核定之計畫書內容辦理發放補償金、建物補償費、建照及使照申請及產權移轉等事項,實施者除須定期提報計畫執行情形外,且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完成後,檢具竣工書圖及更新成果報 告,送請主管機關備查。如實施者為自組更新團體者,更新團體之解散,應依都市更新團體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第 35 條第 2 項之規定,清算完結後,清算人應於十五日內造具清算期間收支表、剩餘財產分配表與各項簿 籍及報告報請當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備查。
答: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54 條規定,都市更新事業概要計畫自獲准之日起一年內,應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如逾期未報核者,主管機關得撤銷 其更新核准。但實施者整合地主如尚須時間或有其他正當之理由,可申請展期,展期之期間每次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二次為限。因此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遲遲未能取得同意門檻比例,且於期限內未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本府核可者,本府得撤銷該更新核准,並建議申請人或實施者重新檢討更新單元範圍 及其推動可行性重提都市更新事業概要計畫。